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5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七九五六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理人 黃國峰 相對人 邱福德
邱柏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其中玖仟玖佰陸拾玖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又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其中玖仟玖佰陸拾玖萬元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又原裁定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欄中關於「柒佰貳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仟貳佰萬元」;又原裁定附表編號2票面金額欄中關於「貳佰捌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捌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