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上訴人 葉宗柱 即被告 葉宗模
楊錦容 被上訴人 葉美雀 即原告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萬元(計算式:900萬+700萬+20萬=1,62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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