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56號原告 葉美雀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 葉宗柱
葉宗模 楊錦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建智 被告 葉宗烈
葉美津 蔡溪泉 陳承志 蔡正雄 陳燿煋 謝朝山 黃吉浩 黃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以被告名義所登記之宗美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為原告與被告葉宗柱、葉宗模、葉宗烈、葉美津5人共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得之利益為該出資額之五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4萬元【計算式:(900萬元+700萬元+20萬元+50萬元+2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1/5=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3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