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仲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仲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鍾朝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仲訴字第10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玖仟伍佰叁拾陸萬零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肆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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