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瑋珮
被   告  劉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9月9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
銀行)申辦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3年8月起即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449元(含本金9,000元及利息)
,復大眾銀行於93年12月24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4年7月28日再將前
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
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大眾銀行現金卡
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
及第477條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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