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福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盧柏霖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9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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