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台北縣蘆州市○○路○○巷○號4樓上具保人因被告乙○○於執行時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第121條第4項之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始有沒入保証金之權限,故案件如已繫屬於法院,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具保之案件,沒入保証金之裁定應由法院行之。惟案件如已進入執行階段,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偵查中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嗣於執行時被告逃匿,檢察官仍須聲請法院,始得沒入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新台幣1萬元准以具保,經具保人甲○○繳納前揭保証金入庫,嗣被告於執行中經拘提不著,業已逃匿等情,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995號執行卷可資參照,故被告於執行中既已逃匿,具保人於偵查中繳納之保証金,依法應予沒入,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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