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乙○○與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另上訴人甲○○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萬伍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整。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