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壢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永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4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限繳納,
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日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