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小字第15號
原   告 彭盛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勝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