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小字第15號
原 告 彭盛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勝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