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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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吳江海
被   告  張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160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9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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