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張明賢
被 告 侯欽琳 (即 鄭秀貞 之.
侯涵元 (即鄭秀貞之.
侯冠羽 (即鄭秀貞之.
侯鈞陽 (即鄭秀貞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