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35號
原 告 蔣淑如
被 告 賴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PYM-616號、型式為光陽SD25KA
之機車壹輛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5日與原告訂定附條件買賣契約,
向原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型為光陽SD25KA之機車一輛
(下稱系爭機車),總價款新台幣(下同)33,000元,並約定頭
期款4,000元,其餘款項分8期,於每月5日按月分期繳納3,62
5元,詎被告僅給付頭期款,自99年12月5日起即未按期繳款,
乃依兩造所簽訂之附條件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暨本票約
定書、保管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
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附條件買賣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機車1輛,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