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