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持分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705號原告己○○
戊○○丁○○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持分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即所請求土地應有部分550/10,000之價值: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8,695元×面積446平方公尺×550/10,000=4,873,988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士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