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465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51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928、8120、8636、8665號)後,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8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7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5年8月25日停止處分出所而執行完畢。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1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94年簡上字第35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無法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間、地點、施用之毒品、查獲時間、地點詳如附表所示),嗣經查獲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8月18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19日、97年10月6日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送驗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
四、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甫於96年7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於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於97年8月27日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025公克),有檢驗報告在卷可查,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地│所犯之罪│所處之刑│├──┼─────┼─────┼──────┼─────┼──────┤│1│97年8月7│在高雄市左│97年8月8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營區左營大│凌晨1時許在│毒品│徒刑8月。││││路420巷19│高雄市楠梓區││││││號住處施用│後昌路598號││││││第一級毒品│前查獲│││├──┼─────┼─────┼──────┼─────┼──────┤│2│97年8月7│在高雄市左│同上│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營區左營大││毒品│徒刑4月。││││路420巷19│││││││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3│97年8月24│在高雄市左│97年8月27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營區左營大│下午1時28分│毒品│徒刑8月。扣││││路420巷19│在高雄市左營││案第一級毒品││││號住處○○○區○○○街││海洛因1包(││││第一級毒品│130巷12號前││檢驗後淨重│││││查獲││0.025公克)│││││││沒收銷燬之。│├──┼─────┼─────┼──────┼─────┼──────┤│4│97年8月24│在高雄市左│同上│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許│營區左營大││毒品│徒刑4月。││││路420巷19│││││││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5│97年8月31│在高雄市左│97年9月4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某時許│營區左營大│下午2時30分│毒品│徒刑8月。││││路420巷19│在高雄市左營││││││號住處○○○區○○路與翠││││││第一級毒品│峰路口查獲│││├──┼─────┼─────┼──────┼─────┼──────┤│6│97年9月26│在高雄市左│97年9月28日│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日下午1時│營區左營大│下午1時40分│毒品│徒刑8月。│││許│路420巷19│許另因毒品案││││││號住處施用│件為警在高雄││││││第一級毒品│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20巷19│││││││號拘提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