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美慧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1,8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被告沈美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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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後,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
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