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徐淑真
訴訟代理人  徐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御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修復漏水等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40元(即
原審判決第1、2項被告應負擔之修繕費用及損害賠償數額總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扣除前繳部分裁判費1,665元
外,尚應補繳2,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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