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 鄭伊婷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陳一祥 訴訟代理人 陳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