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謝守己
謝孟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 林六士 代理人 江昇輝 被告 江拾梅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林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以民事準備書(二)狀為訴之追加,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江拾梅如民事準備書(二)狀聲明第二項所示,惟原告以民事準備書
(二)狀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未於相當時期通知未到場之被告江拾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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