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龍璋 被告 黃三泰 原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吳保任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