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198號聲請人 林淑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上所載之股票號碼:80NX-0000000000ND-0000000000ND-00000000至0000000000NX-00000000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股票號碼及股數,並提出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