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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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一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伊婷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中命給付違約金新臺幣6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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