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44號抗告人林0兵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黃0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