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華盛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張華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已訂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
2時6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
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