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聖荃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