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29號
原   告  卓美月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
被   告  曹廖玉英
       曹芝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祥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
被   告  曹翔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之俊   住同上
       李娜    住同上
被   告  廖振仁   住同上
       林文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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