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29號
原 告 卓美月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
被 告 曹廖玉英
曹芝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祥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
被 告 曹翔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之俊 住同上
李娜 住同上
被 告 廖振仁 住同上
林文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