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杜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
○○○路○○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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