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茂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偵字第22552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892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2年度偵字第22552號」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8924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