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 廖江洋 訴訟輔佐人 廖宏昌
廖宏益 被告 廖炳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
廖李嬌梅 廖旭明 廖助榮 上三人 蔡壽男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廖淑霞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第4、5行中關於「廖江洋」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江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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