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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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信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後門,徒手竊取 陳佳瑀 所有放置在後門門口之壓克力看板1塊(價值約新臺幣3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並將之變賣花用殆盡。嗣經陳佳瑀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調閱路口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黃信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信章業於102年9月19日18時41分許死亡,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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