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陳恩雨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100元(15×34×10-1,000=4,1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聲請人應提出其父 陳閒良 及其母 朱玉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釋明於民國92年間以信用卡為父母購買汽車及房屋,對渠等有無債權存在。
㈡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陳閒良、母朱玉琴、配偶
林致平 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㈢請提出聲請人現住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巷○弄
○號3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請釋明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街○○○號建物為何人所有。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103年1月至6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 陳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
請列明101、102年度所列之給付總額計算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向本院陳報。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請陳報聲請人之成年子女 陳玉倩陳俊賢 ,有無共同扶養
聲請人,請陳報其戶籍謄本,並請列明計算式及提出書面證明文件。
㈡請陳報聲請人之成年子女陳玉倩與陳俊賢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父陳閒良、母朱玉琴、成年子女陳玉倩與陳俊賢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父陳閒良、其母朱玉琴、其配偶林致平、未成年子女 陳玉慈陳俊喆 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保及健保外之商業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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