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44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0日以93年度朴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3年11月22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因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4月2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94年5月20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卷附上開兩案件判決之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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