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穎太有限公司 王怡文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93年11月10日│6,820元│A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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