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4月11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天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93年9月20日│6,000元│AG0000000│││││社北興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