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倩華 相對人 李政穎 關係人威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穎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0日設定新台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確定期日為132年8月18日,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作為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債務擔保。而相對人於向聲請人簽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後,於102年8月23日核准撥貸13,000,000元,並約定自次月起以本息攤還或支付利息方式按月給付聲請人,遲延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另關係人威策科技有限公司邀相對人李政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10,000,000元,此有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暨撥款申請書影本為證;又相對人另向聲請人借信用卡款69,823元,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憑。詎料,關係人威策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李政穎於103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付款,經聲請人迭次催促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現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共計20,320,877元及自103年1月18日起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件、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一件暨撥款申請書影本四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帳務明細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3年4月3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47字第0752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業於103年4月20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另以103年4月16日新院千民政103司拍47字第08788號函,通知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103年4月21日合法送達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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