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美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