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88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吳建政 (即 吳時吳文雄 之承受訴訟人)

吳叙臻 (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雪惠 (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翊瑄 (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憲 (兼 吳時之 承受訴訟人)

吳文宗 (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憲鴻 (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英 (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嬌 (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嬌 (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112年5月15日民事訴之變更狀所主張之被告應繼分比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上開書狀附表應繼分比例之計算明細及依據(上開附表全部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加總已超過1分之1,顯然有誤,應重新提出正確之應繼分比例附表),並逕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應提出送達回證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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