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收受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收受贓物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收│期││台│1│台│上5││台│上5││8││受│徒已│3│中│偵8│中│3│8│中│3│8│執8││贓│刑執││地│5│高│易3││高│易3││7││物│三畢││檢│6│分│2││分│2││5│││月││署││院│││院││││├──┼──┼────┼──┼─────┼─┼───┼────┼─┼───┼────┼─────┤│公│有││││││││││1││平│期││台│2│台│上0││台│上0││1││交│徒││中│偵2│中│2│75│中│2│75│執5││易│刑││地│4│高│易1││高│易1││5││法│六││檢│6│分│1││分│1│││││月││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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