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 鍾星勳 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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