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3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131年3月1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美華,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陳美華於101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1年3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3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南村││650│建│1211.65│242330分之││││││││││274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498│臺中市豐原區南│鋼筋混凝土造│第四層:│陽台:7.15│全部││││村段650地號│住家用│52.98│││││├───────┤共8層│││││││臺中市豐原區文││││││││村街30之2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南村段1569建號,221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337分之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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