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惠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錦華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9,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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