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33號原告 陳自得 訴訟代理人 陳自治 被告 于烱彬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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