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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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8號聲請人 陳澤民 聲請人 陳正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337││├──┼───────────────┼──────────────┼────┼───┼────┼───┤│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631││├──┼───────────────┼──────────────┼────┼───┼────┼───┤│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6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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