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劉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等2人間,因101年度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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