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9號上訴人 林文貴 被上訴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建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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