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06號債權人 鄭昀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佳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與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0000
0號似為同一債權,如係重複聲請,則無實益,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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