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八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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