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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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77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關於「臺北市○○區○○街○○○號」,應更正為「臺北市○○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關於「臺北市○○街○○號」,誤載為「臺北市○○區○○街○○○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