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勤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
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